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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国芳诉被告丁国俊、赵思清、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2 9:37:24 浏览次数:53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129号

 

丁国俊、赵思清、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芳诉被告丁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419)、赵思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30)、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丁国俊、赵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国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900元及保险费人民币1500元;二、被告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丁国俊、赵思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11820元。由被告丁国俊、赵思清、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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