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138号
陈东、易守军:
本院受理原告戴鑫诉被告陈东(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9****581X)、易守军(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9****641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挖机费用11032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1032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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