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84号
文彪: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平诉被告文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15)、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吴春平交通事故损失139333.11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3084.48元。二、驳回原告吴春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4元,由被告由原告吴春平负担1282元,被告文彪负担299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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