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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春平诉被告文彪)、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2 11:05:42 浏览次数:254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84号

文彪: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平诉被告文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15)、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吴春平交通事故损失139333.11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3084.48元。二、驳回原告吴春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4元,由被告由原告吴春平负担1282元,被告文彪负担299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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