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梦岑、周莹: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梦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5312)、周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52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F56FA21268F5459488EB);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01202.6元,偿还原告代付款项7050.05元,并承担自原告垫付款项之日起至被告一、二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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