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653号
王小忠:
本院受理原告汤振年诉被告王小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0****36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被告王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告汤振年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并以借款171000元为基数、年利息10%为标准、借款90000元为基数、年利息12%为标准、借款69000元为基数、年利息12%为标准分别自2016年5月23日、2016年7月28日、2016年9月7日起至各笔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汤振年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由被告王小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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