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行审34号
韩忠佩: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韩忠佩(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2****5375)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坛市监罚〔201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自2018年7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超过503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韩忠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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