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102号
赵桦辉:
本院在执行汤建勇申请执行赵桦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8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妍妍对本院查封、评估、拍卖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文荟苑13幢605室住宅、文荟苑13-09号车库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在案外人朱妍妍与被执行人赵桦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讼期间,中止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文荟苑13幢605室住宅、文荟苑13-09号车库不动产的执行。二、驳回案外人朱妍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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