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794号
吴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蒋鸣凤诉被告吴素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33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吴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返还原告蒋鸣凤借款人民币64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吴素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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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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