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901号
尤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祥诉被告尤金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5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被告尤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陈丽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陈丽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尤金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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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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