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妨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峰、吴妨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85****36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姚峰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姚峰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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