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195号
王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鹏诉王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17)及被告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徐海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志鹏人民币12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志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陈志鹏负担22663 元,由被告徐海燕负担137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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