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傅林凤诉被告宋雷、苗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6 9:18:53 浏览次数:265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128号

宋雷、苗荣梅:

  本院受理原告傅林凤诉被告宋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810)、苗荣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18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被告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傅林凤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月息2分为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傅林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苗荣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宋雷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宋雷、苗荣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