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宗网大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立波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常州市金坛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宗网大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800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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