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747号
李小玲、孔令淏: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玲(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9****2027)、孔令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2002****081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在继承孔祥伟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欠款53009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02月2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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