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662号
张本成:
本院受理原告卞春艳诉被告张本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5279)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卞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由原告卞春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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