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卞春艳诉被告张本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9 9:43:48 浏览次数:231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662号

张本成:

   本院受理原告卞春艳诉被告张本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5279)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卞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由原告卞春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