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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牛涛、洪宝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9 14:15:57 浏览次数:2594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105号

牛涛、洪宝琪:

  在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牛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0117)、洪宝琪(ALYSSA BAOQI HONG,美国护照号码480****7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爱国对查封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左邻右里37幢501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曹爱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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