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104号
钱锁强:
在本院执行盛国明申请执行吉卫珍、钱锁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78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国兰对本院扣押被执行人吉卫珍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050Y7的车辆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吴国兰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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