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45号
汪凯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53)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凯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67.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元,由被告汪凯然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58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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