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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卞春艳诉被告朱秋杰、史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16:31:55 浏览次数:287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912号

朱秋杰、史江萍:

  本院受理原告卞春艳诉被告朱秋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691X)、史江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5****262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卞春艳返还借款人民币1346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史江萍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由被告朱秋杰负担,被告史江萍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38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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