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088号
李云、黄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登洪诉李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532)、黄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58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云、黄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登洪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7年3月20日算至2018年3月19日为30000元,扣除还款15000元),合计人民币315000元;并自2018年3月20日至清偿之日继续按年利率10%承担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170元,由被告李云、黄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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