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609号
何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邓金生诉何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913)、高和庆、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北港小区2幢506室及阁楼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金坛市晶鑫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北港小区2幢506室及阁楼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罗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惠萍、李长明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9年1月24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一八 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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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辑 陈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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