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痛定思痛,认识到在法庭不讲事实的严重后果,恳请法院给我悔过自新的机会。”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发现原告系虚假诉讼,法官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原告出具悔过书请求谅解。这是金坛法院针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首份罚单。
2018年4月10日,原告陈某以被告邓某向其借款50万元拒不返还为由向金坛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出具了一张借款日期为“2017年5月2日”的借条。
承办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原告陈某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官询问、调查,被告陈某承认,借条实际形成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且案涉借款50万元并未实际交付的事实。10月23日,陈某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在《悔过书》中,陈某表示,自己为了要回2017年被告向其借款200万元的利息,虚构了借贷名义起诉邓某,严重影响了审判秩序,现在非常后悔,请求法院谅解。
鉴于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已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陈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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