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382号
施祝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诉被告施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1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6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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