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986号
王夕清、陈来伢、王志兵: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夕清(居民身份份证号码3204221960****281X)、陈来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2808)、王志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28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夕清、陈来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164.28元,利息3705.32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21日),另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合计人民币62869.6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6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志兵对被告王夕清、陈来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6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夕清、陈来伢、王志兵承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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