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29005.4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加工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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