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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伙补牛日诉被告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2 14:10:15 浏览次数:316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34号

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

  本院受理原告伙补牛日诉被告何铁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6219)、宋庆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7116)、朱炳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44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被告何铁牛、宋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告伙补牛日借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并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伙补牛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朱炳忠对本判决第(一)项何铁牛、宋庆云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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