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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敏诉被告徐健、常州金坛锦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3 15:14:20 浏览次数:248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健、常州金坛锦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徐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6213)、常州金坛锦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72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1、要求被告徐健、常州金坛锦鑫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返还欠款81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9:0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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