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倪四方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72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9880元并承担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988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9:5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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