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384号
丁爱萍、李志良、朱国亮、钟祝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爱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05)、李志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173)、朱国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6919)、钟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53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丁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3145.41元(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止)、律师代理费28000元,合计人民币461145.41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李志良、朱国亮、钟祝平对丁爱萍所确定的本判决第(一)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4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11238元,由丁爱萍、李志良、朱国亮、钟祝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4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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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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