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862号
张五清:
本院受理原告岳文波与被告张五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17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五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岳文波借款2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张五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