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114号
刘庆林、刘路强:
在本院执行邓锁尔申请执行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3111)、李梅、刘路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111)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卫国对本院拍卖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绿园27幢乙单元1103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周卫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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