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742号
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蕾诉被告张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2648)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海蕾交通事故损失4973.64元。二、驳回原告吴海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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