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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梅、李扣林、孙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7 16:59:26 浏览次数:248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501号

王宝梅、李扣林、孙咬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6503)、李扣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019)、孙咬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62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王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336.82元(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止)、律师代理费15063元,合计人民币97399.82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李扣林、孙咬春对王宝梅所确定的本判决第(一)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3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3505元由王宝梅、李扣林、孙咬春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5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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