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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才国诉严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7 17:00:53 浏览次数:275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270号

严留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才国诉严留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7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宋才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22000元(利息算至2018年5月16日),及该本金自2018年5月17日起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0元,由被告严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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