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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卫俊诉徐中、陈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9 16:17:49 浏览次数:275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民0482民初第6074号

徐中、陈双美:

  本院受理原告周卫俊诉徐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413)、陈双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4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民0482民初第6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徐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卫俊支付借款80000元、利息21400元、律师代理费6500元。并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周卫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徐中负担122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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