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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渊诉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9 16:19:33 浏览次数:256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民0413民初第6862号

李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渊诉李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585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民0413民初第68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渊支付货款52200元及利息(以货款52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9元,由被告李志平负担55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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