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513号
郑银、滕彦、颜惠珍、滕罗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635)、滕彦(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7305)、颜惠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601)、滕罗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6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郑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5376.45元(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止)、律师代理费42000元,合计人民币617376.45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滕彦、颜惠珍、滕罗桢对郑银所确定的本判决第(一)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48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13668元,由郑银、滕彦、颜惠珍、滕罗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48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