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振卿:
本院受理原告汤施玉与被告刘振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055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振卿向原告汤施玉本金壹万元整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日年利率20%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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