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书生: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月诉被告史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9****5352)、季火绩、常州华德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本院判令你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48886.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12日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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