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341号
吴志刚、常州刚华清淤工程有限工程、朱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2838)、常州刚华清淤工程有限工程、朱丽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3****442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志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3万元,利息73330.05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15日),律师费50000元,合计1053330.05元,并承担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以被告吴志刚抵押的船舶、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判令被告常州刚华清淤工程有限工程、朱丽琴对被告吴志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03月0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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