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245号
艾瑜鑫、徐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印忠与被告艾瑜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0107)、徐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5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艾瑜鑫、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印忠借款120000元、承担利息和律师费18000元,合计13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印忠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张印忠负担242元,由被告艾瑜鑫、徐玲负担30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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