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汪铁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宽富诉被告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铁贵(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51975****317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09338.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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