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920号
陈杨、陈洪庆、王震: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5332)、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54)、陈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583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7526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承担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洪庆、陈杨对被告王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419元,由被告王震、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洪庆、陈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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