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922号
陈杨、陈洪庆、王震、金坛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5839)、陈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54)、王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5332)、金坛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733998.72元(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承担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田云华、王震、陈洪庆、陈杨、金坛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288元,由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王震、陈洪庆、陈杨、金坛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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