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鹏诉被告王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17)、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陈志鹏不服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以你及徐海燕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志鹏的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2018)苏048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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