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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生、陈建伟、魏锡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3 10:17:20 浏览次数:353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164号

陈建生、陈建伟、魏锡梅、常州市金坛区华宇紧固件厂: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2274955)、陈建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6114910)、魏锡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7135604)、常州市金坛区华宇紧固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陈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为28466.3元(计算至2018年6月8日止)、律师代理费13323元,合计人民币221789.3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陈建伟、魏锡梅及常州市金坛区华宇紧固件厂对陈建生所确定的本判决第(一)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28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6398元,由被告陈建生、陈建伟、魏锡梅、常州市金坛区华宇紧固件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8元。               

 

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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