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342号
雷斌:
本院受理原告龚凤梅与被告雷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28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龚凤梅货款人民币14327元及违约金(2017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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