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永生、王琪:
本院审理的原告倪兴与被告陈永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821979****7015)、王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280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728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倪兴要求陈永生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5000元,按照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要求王琪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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