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平诉孙文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28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丽平支付借款182500元及利息(以18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王丽平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3元,由你负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联系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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