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693号
卢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傅林凤诉被告卢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8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傅林凤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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